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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7-06-08 16:00:00阅读量 8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26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湖北省技能高考生)。

(二)参加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综合、专业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年度单招简章为准。其他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武交院招〔2015〕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7—88756299

学校主页:www.whtcc.edu.cn

招生信息网:zs.whtcc.edu.cn

招生咨询QQ:800038112

官方微信号:wjyzsb(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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