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2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XINJIA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学校代码(国标码):13558。
第三条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教育部确定为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部共建”学校。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的性质属于独立学院,成立于2002年8月,2004年通过国家教育部审核,面向全国部分省区招收普通本科生。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在本科第三批次录取。
第四条学院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五条经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具有独立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的资格,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发给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远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经教育部批准,学院2012年招生计划总数为1370人,均为普通本科计划,学制为四年(民考民学生另预科一年)。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区外计划生源不足时,缺额计划可追加到区内相同专业招生。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的投档比例为学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学院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条学院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学院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的考生学院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录取:(1)有文艺特长(如乐器、舞蹈、书法、绘画)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有体育特长的,特别是对于获一级或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3)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4)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省(市)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省(市)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奖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5)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入学后考生主修外语为英语。
第十四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对往届生与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六条如在录取期间通过有效方式确认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学院将予以退档。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学院2012年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学、金融学、旅游管理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物流工程专业学费为10000元/学年;英语、俄语、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为11000元/学年;民考民、双语学生预科期间学费为7500元,预科期间,少数民族预科新生给予学费、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第十八条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高校国家奖(助)学金、三好学生等奖项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院坚持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99号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
邮编:830008联系人:潘老师宋老师
联系电话:0991-4595603,4556133,4556051
传真:0991-4585604,4556017
网址:http://www.kj.xju.edu.cn
Email: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