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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3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曲阜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6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山东省省属重点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曲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办学地点:曲阜校区: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029号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

  学校现有6个博士点,7个硕士一级学科,77个硕士点,61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文、理、工、法等10大学科门类;设有1个独立学院(杏坛学院),29个院(系),28个研究所, 14个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设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曲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山东省激光偏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儒学研究基地和山东省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学校现有教职工2360人,专任教师1301人,其中教授199人,副教授261人。现有博士、硕士研究生1834人,普通本专科生25543人,成人教育在读生14198人。学校占地2653.41亩,校舍建筑面积102.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5亿元,图书馆藏书286.46万册;电子图书32.3万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曲阜师范大学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在外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曲阜师范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人数: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地方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数执行。招生计划数主要以两个渠道公布:一是我校将计划数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由各省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九条       非学校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满额的情况下,由于受计划数及退档壁垒的限制,非第一志愿考生难以保证录取;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我校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艺术类各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部分专业录取时分专业录取,在一年级不分专业,实行通识教育,从二年级起可在学院相关专业中自主选择专业,学院为不同专业的学生设计不同的培养方案,最后从自己选择的专业毕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犯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奖贷措施

  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助学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主要补充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金鲁城集团奖学金,吴钢助学金等多种奖项奖学金;开办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设立、开辟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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